在數字技術深度融入社會生活的今天,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已成為全球性議題。根據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于2024年11月發布的《第 6 次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調查報告》,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到1.96 億,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達 97.3%。隨著《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的實施落地,針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違法信息的治理已經初成體系并取得實質成效。隨著網絡生態的快速變化,在違法信息之外,也出現了形式多樣、表現各異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因其高度動態性、模糊性和隱蔽性,日益成為治理難點。國家網信辦近期發布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類辦法》”),正是針對這一問題完善治理機制推出的重要舉措。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從誘導危險模仿、宣揚畸形價值觀,到濫用兒童形象、刺激非理性消費,其邊界模糊、類型龐雜,現有的相關規定中亦尚未系統性地明確分類與操作標準,在監管部門展開的“清朗”行動等專項執法中曾經展開多輪識別和打擊,實踐中,通常由各網絡平臺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和指令自行建立治理標準和機制,針對各種新型風險采取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
這類信息的危害在于其累積性與潛移默化性,對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價值觀、行為導向以及權益保護都可能產生長期影響。針對這類信息的治理過程中,因缺乏清晰指引,網絡平臺在內容審核中常陷入“該不該管、如何管”的困境。與此同時,未成年人的家長也難以對于層出不窮的不良信息進行及時了解、識別與干預,導致未成年人容易暴露于缺乏警示、提示和引導的信息海洋。因此,《分類辦法》的出臺成為補足監管體系、統一治理標尺的關鍵一步,通過建立統一分類標準,既為平臺內容審核提供操作指引,也為家長、學校等主體提供識別依據,從源頭遏制不良信息滲透和傳播。
《分類辦法》將“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分為五個類別,分別是“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實施不良行為的信息”、“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信息”。從所涉風險層次看,可以進一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可能導致高風險的人身財產安全威脅的情況,此類信息可能直接誘導未成年人遭遇生理和心理傷害,甚至可能引發違法犯罪行為,風險等級比較高。比如,涉及性誘導與侵害風險的信息,不僅過早刺激未成年人性意識,更易成為性誘騙、隔空猥褻的“誘餌”,為侵害者制造可乘之機;誘導危險行為的信息,包括展示不安全駕駛、高空冒險、危險區域探索等內容,容易激發青少年好奇心與模仿欲,導致意外傷害甚至死亡;宣揚吸煙飲酒、不良飲食等的信息則可能直接損害身體健康。此外還有誘導暴力與犯罪的信息,渲染校園霸凌、作弊欺詐、網絡暴力,不僅傳授不良行為模式,更可能誘發實際違法犯罪。
對此類高風險信息,目前平臺實踐中也作為重點防控對象展開治理。例如,公開資料顯示,抖音對此類信息展開高強度打擊,嚴厲打擊展示未成年人裸露、色情及性行為的內容,嚴禁向未成年人傳播色情低俗話術、圖片或視頻,嚴禁通過勒索、脅迫、誘騙等手段獲取未成年人的裸露圖片,對未成年實施“隔空猥褻”等各類行為。平臺將通過舉報、巡查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上報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并啟動刑事程序。
第二種是可能對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價值導向的情況,此類信息通過隱蔽方式傳遞扭曲觀念,包括宣揚拜金主義、美化校園暴力、鼓吹“讀書無用論”等,如宣揚畸形審美、誘導盲目追星等。例如通過展示奢侈品消費場景,誤導未成年人形成“物質至上”觀念;某些動漫作品將校園霸凌包裝成“個性張揚”,弱化行為危害性。此類信息的危害在于侵蝕未成年人道德認知基礎,對于價值觀形成累積性的不良影響,可能引發校園欺凌、厭學等社會問題。
第三種是通過不當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個人信息從而可能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此類信息以商業利益為驅動,濫用未成年人形象、隱私等權益。典型表現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擺拍演繹低俗劇情、通過“網紅兒童”賬號不當牟利、惡意炒作未成年人負面事件等。此類行為不僅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還可能導致其過早暴露于網絡輿論壓力下,影響其正常心理發育,也會對網絡生態造成負面影響。
對于“網紅兒童”等比較前沿的問題,平臺也形成了比較成體系的打擊和治理實踐。例如,抖音平臺采取措施重點打擊不當利用未成年人形象牟利的行為,禁止以編造“商業劇本”、擺拍虛假爭議內容的形式打造“網紅兒童”賬號,嚴禁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出不雅姿勢、性暗示動作等吸引流量、利用未成年人形象不當牟利的行為,并對違規賬號進行清理違規增長粉絲、限制商業變現功能、封禁賬號等不同梯度的處罰。
隨著《分類辦法》的生效和落地,統一的分類標準將為平臺內容審核提供相對明確的指引。但由于網絡生態中信息內容呈現高度動態性,新型不良信息層出不窮,實踐中的認定難點將長期存在,例如從技術上看,平臺開發的技術模型對“性暗示動作”“畸形審美”等模糊信息的識別準確率有其限度,難以完全覆蓋《分類辦法》中“其他可能引發不良行為”等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通過探索持續完善,也需要給平臺的創新舉措留出容錯空間。
長遠來看,監管部門可以持續強化分類標準解讀與執法監督,為平臺提供樣本庫和動態更新的標準和指令。家長應主動運用《分類辦法》明確的“顯著提示”標識,引導孩子甄別不良信息。學校可結合《分類辦法》列舉的“代寫代抄”“校園霸凌”等案例開展專題教育。社會各界則需共同監督“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行為,形成治理合力。期待各方形成合力,為未成年人共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作者:劉曉春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